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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用学与法学:哲学视角》评介(4)

来源:法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10-2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第二,研究内容丰富全面,囊括了语用学和法学交叉研究的最新成果。全书十二篇论文围绕法学和语用学展开,包含了对法律实践和语言交际的直接性研究

第二,研究内容丰富全面,囊括了语用学和法学交叉研究的最新成果。全书十二篇论文围绕法学和语用学展开,包含了对法律实践和语言交际的直接性研究、对某一法律问题的间接性研究以及探索语用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有效性研究。该书的研究内容主要呈现以下两大亮点:首先,从语用学和法哲学角度,结合经典案例,对可撤销性、法律不确定性、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性分歧等突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中,对于法律解释性分歧的分析尤为详细,第六篇论文“深层解释分歧和法律解释理论”和第七篇论文“深层解释性分歧和指称论”分别从深层解释分歧的特征以及指称论的角度对其产生的原因以及认识机制进行了论述,通过具体案例得出深层解释分歧出现的原因是法官依照的先例等评判标准不同,故深层解释分歧是法律解释中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其次,将语言作为法律问题研究的基本单位。全书基于对日常语言的分析,对比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特点,尝试将适用于日常语言的语用学理论运用于法律实践中。这种从语言出发对法律问题的研究摒弃了空谈理论的方法,将语言作为分析法律问题的出发点,使研究结论更有说服力。从整体上看,该书将语用学的经典理论运用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解释等方面,从多个层面论证了“语用学是法律或者法学最合适的参照方法”(廖美珍 2007:84)。

第三,从语言哲学角度寻求解读法律问题的新方法。作为PerspectivesinPragmatics,Philosophy&Psychology系列丛书之一,该书将法律视为一种语言现象,关注语言在法律体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好地借助语言哲学来解读法律问题。第四篇论文“AccordingtotheLaw的语义和语用研究”以Sherlock Holmes为例探究了拟制“in fiction x, φ”的真值条件,提出了拟制中隐含内容的合理性依赖于拟制建构的方式而不是社会现状,这为理解法律拟制提供了思路;第七篇论文“语用学在重构理性立法者中的作用”探寻了理性立法者的立法心理,即适度使用模糊词语既能避免歧义又能保证法律文本的适用性,这为进行法律解释提供了新的方法。这些研究视角为法律语言学的后续研究指明了方向。

诚然,该书也有不足之处。该书收录的论文更侧重语用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从哲学和逻辑学视角进行的理论探讨尚显不足,比如法律推理的语用学逻辑。另外,还有一些语用学的经典理论如礼貌原则、顺应论、关联理论等是否也能运用于法律实践中,该书未进行探讨。

但瑕不掩瑜,该书将语用学和法学结合起来,为法律语言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此外,全书内容涵盖了语用学和法学交叉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为读者呈现了该领域研究较全面的内容框架,这对法律语言学的跨学科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Alessandro, C.& :PhilosophicalPerspectives[C].Dordrecht: Springer.

陈永国.2005.界限与越界:小民族文学的解域化 [J].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6): 41-48.

廖美珍.2007.语用学和法学——合作原则在立法交际中的应用 [J].比较法研究 (5): 82-90.

王业坤.2013.浅谈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方法问题——以“法学和语用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为参照 [J].研究生法学 (5): 1-14.

一、引言《语用学与法学:哲学视角》(PragmaticsandLaw:PhilosophicalPerspectives)是Springer出版公司2016年推出的论文集,为《语用学、哲学和心理学视角》(PerspectivesinPragmatics,Philosophy&Psychology)系列丛书的第7卷。该书汇集了不同领域专家从语用视角探讨法律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是在哲学视野下将语用学和法学相结合的第一本研究文集,值得读者关注。本文拟对该书进行简要介绍和评价。二、 内容简介除导言外,全书共收录论文12篇。导言由该书编者之一Francesca Poggi撰写。作者首先指出,法哲学一直以来重视语言哲学的研究。在法哲学中,主要有两种研究倾向:一是吸收新实证主义(neo-positivism)的观点,用形式逻辑理论来解释现存法律体系的属性或建构理想的法律体系;二是主张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分析法律问题,此类研究侧重对法律语言的运用和法律本质的探究。作者认为将语用学与法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面临三大难题:一是两个专业领域的语言术语具有不相容性;二是两个领域的研究目标不同;三是两个领域的知识体系存在不一致性,解释日常语言的理论是否适用于法律语言仍有待论证。为解决上述难题,该书所收录论文提供了三种研究路径:一是直接探讨法律实践和人类交际的共性特征;二是运用语用学理论间接探讨具体的法律问题;三是检验不同的语用方法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的有效性。该书第一篇论文“法律与语用优先”(Law and the primacy of pragmatics)由Brian E.Butler撰写。作者分析了法律实践中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关系。传统研究强调语义优先(the primacy of semantics),认为语义是确定的,只需在具体语境中进行语用充实。基于这种观点,法律语言在立法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它由立法机关发布的命令构成,而法院只是通过解释使法律得以适用。作者认为该观点过于理论化,不适用于法律实践,因此强调“语用优先”(the primacy of pragmatics),认为语用才是分析语言和法律实践的出发点和有效途径。作者进一步指出,语境在法律实践特别是法律解释中至关重要,立法和司法都依赖具体语境;此外,法官对法规意义或立法意图的识别受到其在不断实践中形成的理论、职业素养以及当前社会习惯的影响,这反映了法学研究的语用转向。Andrei Marmor在第二篇论文“法律中的可撤销性与语用不确定性”(Defeasibility and pragmatic indeterminacy in law)中首先简述了推理可撤销性的三种类型,即反驳、替代和冲突,然后对格莱斯的观点进行了修正并分析了语用可撤销性产生的原因,即听话者依照常规对某一言语进行推理时,受到语境和背景知识的影响,所得出的结论会与先前的推理相冲突,从而推翻原有的推论。作者认为,正是语用的可撤销性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的不确定性表现为由于语境的不同,法官对相似案件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解决有争议的案件时不能单纯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内容,还需参照相关语境。第三篇论文“法律语用学”(Legal pragmatics)由Mario Jori撰写。作者指出,法律语用学将法律语言、其典型使用者及在典型情形下使用者言语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重点。因此,作者将法律语言的特点视为法律语用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作者首先分析了法律语言和自然语言的关系,然后阐释了法律实践的语用特征。在分析自然语言(日常语言)和人工语言(科技语言)的异同和互动关系后,作者从语用学角度提出了二者的区分标准,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语言功能的不同,而功能的差别即为语用方面的差别。根据这一标准,法律语言既不是自然语言,也不是人工语言,而是兼有两种语言的属性特征,属于两种语言的中间范畴,即机构语言(administered language)。在这类语言中,权威机构扮演重要角色,是法律语言发挥双重作用的指挥者和管理者。由和Samuele Chilovi合写的第四篇论文“AccordingtotheLaw的语义和语用”(The semantics and pragmatics ofAccordingtotheLaw)从哲学层面分析了拟制性陈述(fictional statement)的真值条件,试图探索法律语言中拟制句和规定句的相似度。作者首先指出法律条文的两大作用:一是进行拟制,二是发布规定;然后分析了各自对应的立法方式,即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和法律规定(stipulation)。法律规定是最简单的立法方式,即规定人们应当遵守的内容以及界定某种行为所属的法律调控范畴;而法律拟制属于假设性立法,即在C语境中将X视作Y,它是立法的重要手段。基于此,作者认为法律规定和法律拟制都具有言外之力。当言外效果与说话者意图相符时,立法行为就得以成功实施。文章最后以具体实例分析了算子AccordingtotheLaw的语义和语用特征。Vittorio Villa在第五篇论文“深层解释性分歧和法律解释理论”(Deep interpretive disagreements and theor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中讨论了深层法律解释分歧(deep interpretive disagreements)产生的原因。作者认为,深层法律解释分歧是指法官在法律解释中产生的深层分歧,主要产生于有关人身权利的法律案件中。深层法律解释分歧具有真实性、无误性和不可解决性。真实性指在法律解释中法官之间出现的解释分歧是真实存在的;无误性指法律解释是法官根据不同的先例得出对相同事实的不同评判结果,这种解释性分歧不是由于观点错误而产生的;不可解决性指法官所持的观点有合理的理论支撑,因而无法做出定性判断。之后作者引用了两个经典案例论证了上述观点,总结提出语境是解释此种分歧产生原因的有力证据,同时也将相对主义的观点融入其中,即不同法官在判定具有争议的案例时,会根据具体语境及自身经验选择与当前案件性质最相似的先例作为评判依据,从而对争议焦点做出合理解释。由Genoveva Marti和Lorena Ramirez-Ludena合著的第六篇论文“深层解释性分歧和指称论”(Legal disagreements and theories of reference)从不同的视角对解释性分歧进行了分析。基于Dworkin的法律分歧概念,作者提出了有关语义解释的两个问题:1)哪些语义理论可以解释法律分歧的产生?2)这种解释方法的依据是什么?对此,作者引用指称研究的两种方法——指称描写主义(descriptivism)和新指称论(new theory of reference),并讨论了它们在法律解释中的适用性。前者认为描述信息与指称对象之间是规约性的对应关系,只要描述正确就能够实现指称。然而,根据新指称论,即使说话者提供的指称信息不完整或有误,也可以实现成功指称,因为描述信息和指称对象之间不是真正的对应关系,二者的关系是通过约定俗成间接建立的。换言之,描写主义认为描述信息对实现正确指称具有重要意义,而新指称论认为描述信息只是实现成功指称的手段之一。本文作者更偏向于新指称论,并以该理论对法律分歧进行了分析,例证了该理论的适用性。Alessandro Capone在第七篇论文“语用学在建构理性立法者中的作用”(The role of pragmatics in (re)constructing the rational law-maker)中主要分析了以下两个问题:1)什么是理性立法者?2)语用学理论(主要指语境观)在建构理性立法者中起什么作用?首先,作者以Dascal和Wroblewski的“理性立法者”概念为依据,指出理性是法律解释的先决条件。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有利于改善人类生活且符合公众利益,那么立法者被认为是理性的。立法者不仅要拟定明确的法律条文,避免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而且要考虑法律条文对各种未知情形的适用性,因此法律文本的模糊性又是不可规避的。简言之,语境作为立法的重要参照,在法律解释中也必然发挥重要作用。文章最后指出,语境观是“理性立法者”这一概念得以成立的根本,将文本主义与语境观相结合的语用方法才是建构理性立法者的最有效的手段。Ross Charnock在第八篇论文“法律实证主义、语用意义和道义”(Legal positivism and the pragmatics of meaning and morality)中主要探讨了两个问题,即“法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怎样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这两个问题是互相独立的,法律独立于语境而存在,因此其定义是明确的。然而语境主义者(contextualist)认为法律是不确定的,是依赖于语境而存在的,并且将这种不确定性视为普遍现象。他们主张从语用学视角来理解和分析法律语言中词义的不确定性。针对法律语言中的不确定性,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主张,在法律解释中,法官不仅要根据不同的语境做出选择,还要遵循不同的伦理和道德标准。作者认为,法律解释应当结合语境主义的语义观与特殊主义的道义观。因此,“法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怎样的”这两个问题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Claudia Bianchi在第九篇论文“你说了什么?合作性交际与策略性交际” (What did you “legally” say? Cooperative and strategic interactions)中对Andrei Marmor的理论提出了质疑。Andrei Marmor认为法律解释是一种策略性甚至是冲突性的交际,它不遵守日常会话原则。作者认为,格莱斯理论除了强调合作性,也包含策略性,因为该理论提出的减少交际双方的努力及提高交际效率的观点都属于策略性交际。作者指出,一方面,合作性交际和策略性交际属于交际的两个方面,应该弱化二者的区别;另一方面,合作性交际和策略性交际遵循不同的会话原则,因而需要采取不同的解释策略。作者基于关联理论提出了幼稚乐观(naive optimism)、谨慎乐观(cautious optimism)和复杂理解(sophisticated understanding)三种解释策略,并通过案例分析论证了这些策略在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性。Lucia Morra在第十篇论文“将格莱斯理论扩展到策略性交际”(Widening the Gricean picture to strategic exchanges)中也对Andrei Marmor的观点持批判态度,认为格莱斯理论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适用性。为论证这一观点,作者分析了预设和会话含义在规范性文本中的实际应用,指出预设的内容为法律文本的理解提供了背景知识,从而有利于法律文本的衔接与连贯;会话含义是将法律文本适用于实际语境的重要手段,依据会话含义可以推断法律文本所表达的真实意图,从而指导法律解释。作者还引用了界定亲子关系内涵的两个案例来论证预设和会话含义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最后作者将合作原则运用到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指出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交际从某种程度来讲既具有合作性又包含策略性。因此,格莱斯理论不仅适用于日常语言,也适用于立法语言。而Francesca Poggi在第十一篇论文“格莱斯、法律和语言特例” (Grice, the law and the linguistic special case thesis)中则提出,格莱斯理论不适用于法律解释。作者通过反证法,尝试运用格莱斯理论解释规范性话语(normative discourse)中的具体问题,最终得出其不适用于法律解释的结论。理由如下:1)根据格莱斯理论,会话含义的实现必须要求说话者具有明确的意图,而立法文本中不存在此种唯一确定的意图;2)格莱斯理论认为,交际双方为实现某一目标必须遵守会话准则,即交际双方是受具体会话准则制约的,但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律师等法律人不会遵守某种特定的准则。文章最后通过分析法律实践的三个本质特征,即冲突性、缺少明确的立法意图以及语境依赖性,进一步证明格莱斯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不适用性,同时指出立法不是日常会话的特例,它属于另一种实践活动。Anne Wagner的论文“法律交际转换过程中的物化”(Materialization in legal communication in the transferring process)主要探讨了可译性和法律文本的翻译方法。作者认为法律翻译很难做到完全忠实于原文,但可以通过调节、解域(deterritorialization)*“解域”在翻译中指解除原文的界限,使得原文思想能够在另一种文化(即译文)中得到体现,从而使原文以译文的形式获得生命或者新生即不同于原文但又与原文密切相关的一种生命形式。(陈永国 2005)等手段实现物化(即从源语到译语的渗透),从而到达有效翻译。为实现物化,必须追溯某些概念在源语中的所有意义,然后根据具体语境做出最佳选择,尽量做到忠实于原文。法律翻译的语境强调社会文化因素的重要作用,因为法律语言是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因此必须与政治、社会以及历史环境相匹配。作者认为,在法律翻译中,译者必须了解词汇或术语意义发展的历史脉络,同时参照社会、文化等语境因素,才能达到合理、有效的翻译。三、简评该书的主要贡献和特色概述如下:第一,该书的研究视角体现了法律语言学跨学科的研究态势。在哲学发生语言转向之后,传统法学研究受到了语言学诸多方面的冲击,由此导致了法学研究的语言转向。廖美珍(2007)指出,法学需要向语言学和其他学科借方法。该书是将法学与语用学相结合进行研究的实例,彰显了法律语言学跨学科的研究路径。该书中法学和语用学研究的契合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语境观。语用学强调不同的语境会导致对某一言语的不同解释,而法学方法论的初衷是在法律不确定的情况下做出一个合理的裁决,比如法律解释就是在具体司法语境中意义的再生和阐发。因此,语用学和法学的研究内容有相似之处,都是在不确定的情景中寻找确定的答案。该书多篇论文贯穿了语境观,其中第七篇、第八篇以及第十一篇论文都将“语境”作为关键词,探讨了语境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中的重要作用。利用语用学的语境分析,可以消解法律推理中话语的模糊性,解决不确定性导致的一些推理难题。其次,言语行为理论。言语行为的核心观点是“言即行”,即人们的言语不只是字面意思的表达,更多的是通过此种言语达成某种目的。语用学理论之所以能运用于法律实践,是因为立法本身就是一种交际行为,是立法人或机构与受法律管辖者进行的交际。法律活动实际上是法律交际主体进行的言语交际活动,其规范、调节作用的实现就是言语行为理论中“以言行事”的表现。再次,合作原则。全书的第九篇、第十篇以及第十一篇论文都探讨了合作原则在法律解释中的适用性。尽管前两篇和后一篇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但三篇论文都根据法律语言的特点,在法律语境中对合作原则的准则进行了重新阐释。如第九篇和第十篇指出合作原则具有合作性和策略性,表现为立法者和司法者从各自的目的出发但同时遵循一定的合作原则。第十一篇试图将合作原则中的四个准则运用到法律中,但是由于法律条文的意图不具有唯一性,并且在法律实践中法律人不可能遵守合作原则(而上述两点是合作原则得以遵循的必要因素),因此认为该理论不适用于法律。上述研究从多个层面论证了法学和语用学研究具有高度的契合性(王业坤 2013),表明了语用学理论对于法学研究的积极意义。第二,研究内容丰富全面,囊括了语用学和法学交叉研究的最新成果。全书十二篇论文围绕法学和语用学展开,包含了对法律实践和语言交际的直接性研究、对某一法律问题的间接性研究以及探索语用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有效性研究。该书的研究内容主要呈现以下两大亮点:首先,从语用学和法哲学角度,结合经典案例,对可撤销性、法律不确定性、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性分歧等突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其中,对于法律解释性分歧的分析尤为详细,第六篇论文“深层解释分歧和法律解释理论”和第七篇论文“深层解释性分歧和指称论”分别从深层解释分歧的特征以及指称论的角度对其产生的原因以及认识机制进行了论述,通过具体案例得出深层解释分歧出现的原因是法官依照的先例等评判标准不同,故深层解释分歧是法律解释中不可避免的普遍现象。其次,将语言作为法律问题研究的基本单位。全书基于对日常语言的分析,对比法律语言与日常语言的特点,尝试将适用于日常语言的语用学理论运用于法律实践中。这种从语言出发对法律问题的研究摒弃了空谈理论的方法,将语言作为分析法律问题的出发点,使研究结论更有说服力。从整体上看,该书将语用学的经典理论运用到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解释等方面,从多个层面论证了“语用学是法律或者法学最合适的参照方法”(廖美珍 2007:84)。第三,从语言哲学角度寻求解读法律问题的新方法。作为PerspectivesinPragmatics,Philosophy&Psychology系列丛书之一,该书将法律视为一种语言现象,关注语言在法律体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从而更好地借助语言哲学来解读法律问题。第四篇论文“AccordingtotheLaw的语义和语用研究”以Sherlock Holmes为例探究了拟制“in fiction x, φ”的真值条件,提出了拟制中隐含内容的合理性依赖于拟制建构的方式而不是社会现状,这为理解法律拟制提供了思路;第七篇论文“语用学在重构理性立法者中的作用”探寻了理性立法者的立法心理,即适度使用模糊词语既能避免歧义又能保证法律文本的适用性,这为进行法律解释提供了新的方法。这些研究视角为法律语言学的后续研究指明了方向。诚然,该书也有不足之处。该书收录的论文更侧重语用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从哲学和逻辑学视角进行的理论探讨尚显不足,比如法律推理的语用学逻辑。另外,还有一些语用学的经典理论如礼貌原则、顺应论、关联理论等是否也能运用于法律实践中,该书未进行探讨。但瑕不掩瑜,该书将语用学和法学结合起来,为法律语言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此外,全书内容涵盖了语用学和法学交叉研究的最新研究成果,为读者呈现了该领域研究较全面的内容框架,这对法律语言学的跨学科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参考文献Alessandro, C.& :PhilosophicalPerspectives[C].Dordrecht: Springer.陈永国.2005.界限与越界:小民族文学的解域化 [J].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6): 41-48.廖美珍.2007.语用学和法学——合作原则在立法交际中的应用 [J].比较法研究 (5): 82-90.王业坤.2013.浅谈中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方法问题——以“法学和语用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为参照 [J].研究生法学 (5): 1-14.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qikandaodu/2020/1023/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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