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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用学与法学哲学视角评介

来源:法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引言 《语用学与法学:哲学视角》(PragmaticsandLaw:PhilosophicalPerspectives)是Springer出版公司2016年推出的论文集,为《语用学、哲学和心理学视角》(PerspectivesinPragmatics,PhilosophyPsychology系列

一、引言

《语用学与法学:哲学视角》(PragmaticsandLaw:PhilosophicalPerspectives)是Springer出版公司2016年推出的论文集,为《语用学、哲学和心理学视角》(PerspectivesinPragmatics,Philosophy&Psychology)系列丛书的第7卷。该书汇集了不同领域专家从语用视角探讨法律问题的最新研究成果,是在哲学视野下将语用学和法学相结合的第一本研究文集,值得读者关注。本文拟对该书进行简要介绍和评价。

二、 内容简介

除导言外,全书共收录论文12篇。

导言由该书编者之一Francesca Poggi撰写。作者首先指出,法哲学一直以来重视语言哲学的研究。在法哲学中,主要有两种研究倾向:一是吸收新实证主义(neo-positivism)的观点,用形式逻辑理论来解释现存法律体系的属性或建构理想的法律体系;二是主张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分析法律问题,此类研究侧重对法律语言的运用和法律本质的探究。作者认为将语用学与法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面临三大难题:一是两个专业领域的语言术语具有不相容性;二是两个领域的研究目标不同;三是两个领域的知识体系存在不一致性,解释日常语言的理论是否适用于法律语言仍有待论证。为解决上述难题,该书所收录论文提供了三种研究路径:一是直接探讨法律实践和人类交际的共性特征;二是运用语用学理论间接探讨具体的法律问题;三是检验不同的语用方法在解决具体法律问题时的有效性。

该书第一篇论文“法律与语用优先”(Law and the primacy of pragmatics)由Brian E.Butler撰写。作者分析了法律实践中语义学和语用学的关系。传统研究强调语义优先(the primacy of semantics),认为语义是确定的,只需在具体语境中进行语用充实。基于这种观点,法律语言在立法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它由立法机关发布的命令构成,而法院只是通过解释使法律得以适用。作者认为该观点过于理论化,不适用于法律实践,因此强调“语用优先”(the primacy of pragmatics),认为语用才是分析语言和法律实践的出发点和有效途径。作者进一步指出,语境在法律实践特别是法律解释中至关重要,立法和司法都依赖具体语境;此外,法官对法规意义或立法意图的识别受到其在不断实践中形成的理论、职业素养以及当前社会习惯的影响,这反映了法学研究的语用转向。

Andrei Marmor在第二篇论文“法律中的可撤销性与语用不确定性”(Defeasibility and pragmatic indeterminacy in law)中首先简述了推理可撤销性的三种类型,即反驳、替代和冲突,然后对格莱斯的观点进行了修正并分析了语用可撤销性产生的原因,即听话者依照常规对某一言语进行推理时,受到语境和背景知识的影响,所得出的结论会与先前的推理相冲突,从而推翻原有的推论。作者认为,正是语用的可撤销性导致了法律的不确定性。法律的不确定性表现为由于语境的不同,法官对相似案件会做出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解决有争议的案件时不能单纯依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内容,还需参照相关语境。

第三篇论文“法律语用学”(Legal pragmatics)由Mario Jori撰写。作者指出,法律语用学将法律语言、其典型使用者及在典型情形下使用者言语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重点。因此,作者将法律语言的特点视为法律语用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作者首先分析了法律语言和自然语言的关系,然后阐释了法律实践的语用特征。在分析自然语言(日常语言)和人工语言(科技语言)的异同和互动关系后,作者从语用学角度提出了二者的区分标准,认为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语言功能的不同,而功能的差别即为语用方面的差别。根据这一标准,法律语言既不是自然语言,也不是人工语言,而是兼有两种语言的属性特征,属于两种语言的中间范畴,即机构语言(administered language)。在这类语言中,权威机构扮演重要角色,是法律语言发挥双重作用的指挥者和管理者。

由和Samuele Chilovi合写的第四篇论文“AccordingtotheLaw的语义和语用”(The semantics and pragmatics ofAccordingtotheLaw)从哲学层面分析了拟制性陈述(fictional statement)的真值条件,试图探索法律语言中拟制句和规定句的相似度。作者首先指出法律条文的两大作用:一是进行拟制,二是发布规定;然后分析了各自对应的立法方式,即法律拟制(legal fiction)和法律规定(stipulation)。法律规定是最简单的立法方式,即规定人们应当遵守的内容以及界定某种行为所属的法律调控范畴;而法律拟制属于假设性立法,即在C语境中将X视作Y,它是立法的重要手段。基于此,作者认为法律规定和法律拟制都具有言外之力。当言外效果与说话者意图相符时,立法行为就得以成功实施。文章最后以具体实例分析了算子AccordingtotheLaw的语义和语用特征。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qikandaodu/2021/0503/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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