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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法学的系统建构和多重阐释评易闻晓中国诗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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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代李东阳说:“唐人不言诗法,诗法多出宋。”⑤李东阳:《麓堂诗话》,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371页。但唐代始试诗赋,产生诗式、诗格,而杜
明代李东阳说:“唐人不言诗法,诗法多出宋。”⑤李东阳:《麓堂诗话》,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1371页。但唐代始试诗赋,产生诗式、诗格,而杜甫谓“佳句法如何”,①杜甫撰,仇兆鳌注:《杜诗详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240页。后来诗话讲求杜甫诗法最多。②参见易闻晓:《黄庭坚诗学与宋人诗话的论诗取向》,《文学遗产》2008年第4期。而且上溯汉魏六朝如曹植精工锻炼、谢灵运对仗造语,在写作实践中已经彰显诗法的讲求。唐人诗式、诗格多举诗例,重在规则、范式、病犯,适合初学、应试之用。宋人诗话多讲字句之法,展开以句法为中心的广泛讨论。从体制来看,诗法谈《诗》很少,绝多五、七言,其中近体又多,由于“以句法就声律”,所以律诗句法多于古体。从时代来说,诗话谈论唐宋为多,汉魏六朝很少。这就是古代诗法的大致范围。但是诗分四言、五言、六言、七言,以此形成四言体、五言体、六言体、七言体,各种体制对于创作的要求并不一样,同时乐府五言与拟乐府五言,古体与近体以句法为中心的种种诗法具有差别。《诗》为四言体,分章合乐,其句式为了适合四言而截短拉长,适合咏叹的重复、虚字凑句,包括比兴在一章当中的位次等,都应该是诗法学的范围。该书增加了《诗》的法度讲求,乃从《诗》学研究的角度增益补充。这是贯通诗史和诗学史的必要,及后乐府与拟乐府也是必须贯通的历史,从而接续唐宋以降的诗史和诗法史。
为了达到这种贯通,该书设置了“表现手法的诗学史”一章,引入普通写作学意义的表现手法,旨在提升诗法层位,将整个中国诗的演变转换成诗法角度的历时叙述。第一节重点讨论赋比兴与《诗》之体制的关系,指出“诗言志”和重章叠句的咏叹功能,赋在一章就是前后的顺序排列,比兴在此顺序中是暂时性和随意性的,赋比兴的表现手法转变为句法和章法的功能。第二节讨论汉乐府叙事缘情,情由事起,以事为主,着重事件甚至情节的叙述,对话是乐府长篇的主要敷陈。第三节讨论山水咏物的产生,乃是拟乐府五言形式的主题演变,山水诗在谢灵运手里成熟,以文人创作出脱拟乐府的形迹,脱离乐府群体意识,反映主体创作意识的自我执着,表现为以议论为主,影响后世的个人创作,就是“我执”的表现。第四节意兴象境,主要就唐代五、七言诗的审美倾向进行诗法学的总体考察。第五节以文为诗,阐发宋诗特点,包括“以文字为诗”“以议论为诗”,③严羽:《沧浪诗话·诗辩》,何文焕辑《历代诗话》本,第688页。以及直到晚清宗宋的大势所趋。凡此从诗法学的角度对先秦《诗》直到晚清诗进行了历时性的叙述,构建了诗法学的整个中国诗史和诗学史,极大突破了古代诗法集中于唐宋以降五七言的固有范围,形成“中国诗法学”的历时性体系。
诗法学与“诗文评”悬诸理论不同,本是创作的总结和归纳,具有“实践诗学”的基本品格,④李最欣、冯国栋:《“实践诗学”的开拓研究——评易闻晓的〈中国古代诗法纲要〉》,《学术探索》2006年第3期。这要求诗法的阐发联系诗的创作,诗法学的历史乃至整个中国诗学史总是与诗史息息相关,互为表里,那么诗法学的阐释就要求对于创作实践予以体悟与总结。但由于现代学科的分野,文学理论的推求较少联系文学史和文学的创作,讲文学史和作品往往不太关注诗学的理论。该书作者出版有《会山堂初集》,全书共8卷,其中赋4卷、诗词1卷,选近作百余首,作品被广泛转载,评论甚多,作者创作与研究相结合,在当代学者中具有典型意义。
该书用以作为诗法阐释的作家作品出于古代总集、个人集者达120余种。而且研究视野的开阔,研究方法的多样,涉及面亦较为广博,全书征引书目、论文560余种,涉及经史子集及现代哲学、诗论、作品、语言文字、西学等多个领域。该书“内容所涉,方法之用,爰经二十年研究积累”,按著者自己的说法,就是“一次阶段性的总结”。⑤易闻晓:《中国诗法学》,第467页。实际上诗法学只是著者研究的一个方面,据笔者了解,近年来,著者的主要精力是在中国赋学研究方面,包括赋学理论、语词和名物研究,后者则开拓了辞赋研究新的领域。目前著者正进行《赋学通论》的研究与撰写,在《中国诗法学》之后,我们仍可期待著者对于赋学的系统建构。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qikandaodu/2021/0617/7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