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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成龙判牍的内容及其文献价值论略(3)

来源:法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禀悉。陶大年任恤嫠局之长,由全县士绅公推,非本县一人之意。视事以来,舆情有褒无贬,而陶又矢忠矢慎,每日必将捐款罚款数目,以至一切开支,无

禀悉。陶大年任恤嫠局之长,由全县士绅公推,非本县一人之意。视事以来,舆情有褒无贬,而陶又矢忠矢慎,每日必将捐款罚款数目,以至一切开支,无不造送四柱清册,送县汇核,并分送学官及捐款人民各处,以凭查核,从无有以隐匿来言者。且如此办法,亦无从隐匿。该民本为该局司事,此中情伪,岂不之知?乃妄操流言,遽尔投牒,是诚何心?岂以被陶辞退之故,不慊於心,而借此以为报复耶?使果如此者,则尔误矣。陶大年之操守,举邑无间言,万无临时改其常态,於明目张胆下,隐匿二百元,而且即令捐款人自身改送至私宅之理。使尔为捐款人,愿乎不愿?况捐款人又何以与管门者言及,而管门者又何以知其为送至私宅?凡此种种,均属不尽不实之处,一望而非真实。尔既出首投控,独不虑及此乎?本县恐尔报复之心甫萌,而反坐之罪已成。至此尔真愈欲报而愈不能报矣。故曰汝又误矣。天下事不外一情理,理之所无者,惟[情]或有之。若尔今所控者,实出於情理之外。须知陶大年之廉洁,全县无两,必不为此侵蚀公款之事。即使陶大年而为一贪污昏庸之人,亦决无敢冒不韪,令捐款人自行代为隐匿、代为致送之理。虽三尺童子,有以知其不然。乃尔报复心切,遽尔掇拾此无根之谈,以讼公庭。本县不暇为汝责,正为汝怜。本应立予申斥,以儆妄言。继念事关公款,且关陶大年令名,不能不一为澈究。姑候传提各方到案,并将恤嫠局每月禀报清册,宣示各界。一以服汝之心,一以显陶大年之操守。但尔既胆敢具控,应先於传案日,立下切结,俾讯结后,汝无所逃罪。否则,一以灰贤者之心,一以长攻讦之习,地方上尚有宁日?将见不肖者纷纷布达,贤者避之。若浼其害,胡可设想?本县前曾到恤嫠局,亦一再与汝相晤,觉汝之为人,尚无大谬;言语举止,亦不似浮滑者之所为。闻陶大年把汝辞退,心窃怪之。今而后始知陶之目光为不虚,其识力胜本县多多也。此批。

这里语言通俗易懂,通过小吏诬告,刻画了陶大年的廉吏形象。对陶大年的肯定,也表明了于成龙的价值判断。

《于成龙判牍》注重使用各类修辞,语言既讲究文采,又表意清楚明白,文采与清明并举,增添了判文的文学性,客观上也具有社会教化与文化普及作用。“文采”,即讲究辞章,注重辞藻,却不必刻板地具引律文。“清明”,即清楚明白,语言质朴,少有修饰。古代判词不仅要叙述案情、说明理由,依法作出判决,还要以公正清明的判词惩恶扬善,教化百姓,以宣扬有恶必惩、有善必报的天地大道,劝诫百姓莫做伤天害理之事,所以判词的行文综合运用多种手法。叙述案情时,应用清明的笔法,简单扼要地讲明案件的前因后果,在说理时参以文采,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用感人肺腑的语言、毋容置疑的气势使判词深入人心,达到宣传法制道德、教化普通百姓的目的。如《祝寿起衅之妙批》:

禀悉。据称该民於五月十六日前赴陈家祝岳母之寿,未婚妻舅陈毛金因与其堂兄禄生饮酒争论,遂至互殴。该民上前相劝,被毛金用铁铲柄打伤胸胁各部。该民未婚妻秀全,亦帮同毛金从旁凶殴。事后该民邀同媒妁,前往理论。反恃强不服,要求退婚等情。喊诉前来,事属创闻,情尤可异。夫该民与毛金、即舅也,秀全、该民未婚妻也,纵谓友於笃爱,宁能伉俪忘情?况该民与陈姓本潘杨之旧戚,联秦晋之新欢,情好方殷,猜嫌胡起?彼禄生与毛金以一堂之棣萼,操同室之干戈,杯酒成仇,谑言起衅,捧来祝嘏之霞觞,莱班舞彩,飞去当筵之铁棒,娇客遭殃。未缔有情之眷,先罹无妄之灾。以妹夫而作仇人,抑何无赖?助阿兄而殴夫婿,未免寡情。方谓白首相期,好逑淑女,谁知红丝错系,反作冤家。事既异乎寻常,情尤深夫疑窦。姑候验伤,集讯察夺。此批。

判牍写刁作仁前往未婚妻家祝岳母寿反而遭打,综合使用了对仗、用典、反问等修辞手法,骈散结合,语言优美,诙谐有趣,启人深思。

古代判牍,因其春秋决狱的手法,参以引经据典,既不违反法意,又合于情理,可谓天理、人情和国法和谐统一。[9]《于成龙判牍》思想上情、理、法兼容并蓄,许多判牍与社会伦理密切相关,展现了情理法断案的倾向,增添了读者的阅读趣味。好的法律应该既合情又合理。断案决狱也应该既合乎律法又合乎情理。理是天理、天道,好的法律顺应天意,故必然合理。情是基于儒家“五伦”而推而广之的“人情”,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人类文明赖以延续的根本。同时,“人情又是解释制定法的基准”[10],所以“法意、人情,实为一体,殉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11]。好的古代官员在审理案件时“依傍法理,斟酌人情,平心理断”,作出的判断自然“据法援情而合于理”,“法理情三者各序其位而致中和,最终达到结案息讼的目的”。[12]儒家法律思想的根源是礼。周公之礼,将礼作为与法律并行的准则,并强调德主刑辅出礼入刑。后来孔子继承周公思想,形成了一整套德主刑辅综合为治的法律文化学说[13];孟子以“德主刑辅”为依据,提出了“重教化、省刑罚”的治国主张。汉武帝时,董仲舒更以儒家思想为基础,兼采各家学说而提出大一统学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在中国社会生活各方面占据统治地位。唐代《永徽律疏》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从此奠定了中华法系礼法并用的治国模式和中国独特的儒家法律文化”[14]。儒家讲究“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礼德为治,主张德主刑辅。这些主张反映到法律中,自然使古代中国的法律也带上了人性化色彩。孟子“重教化,省刑罚”的主张,以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使中国古代法律能够惩罚犯罪,而且还肩负着教化的责任,抑恶劝善。儒家的法律思想,是司法实务中判牍情、理、法兼容并蓄的思想根源。于成龙思想的主体是儒家思想。其判牍也表现了这一点。如《购货争执之妙判》: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qikandaodu/2021/0708/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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