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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证研究的制约及突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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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五是实证研究本身尚在起步阶段。目前,中国的法学实证研究尚在起步阶段,实证研究基本规范尚未形成,多数法学实证研究仍然停留在数据简单统计的层
五是实证研究本身尚在起步阶段。目前,中国的法学实证研究尚在起步阶段,实证研究基本规范尚未形成,多数法学实证研究仍然停留在数据简单统计的层次,一些数据分析、整理方面的偏差甚至错误仍然大量存在,学者们对于法学实证研究的范围和边界尚未达成共识。国内的法学实证研究尚未形成鲜明的风格,更没有提出自己独特的见识,因此,需要学者们加强国内外的交流、学习,提出法学实证研究的基本规范、基本方法、基本理论,提升法学实证研究的水平。
突破瓶颈
首先,加强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中实证方法的运用。以统计学为重要根基的人工智能,与实证研究有着天然的亲和性。大数据和人工智能能够为实证研究提供更多的素材,并大幅提高繁琐的基础数据收集、整理的效率。而人工智能思维水平的提升,有赖于对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运用,因此,实证研究训练得以成就的统计分析能力,又成为与人工智能跨界合作的关键性助手。未来,法学实证研究必将在对人工智能法学深入研究过程中获得更高的关注度和更强的生命力。
其次,发挥实证研究中定量研究方法的优势。据哈佛大学对1900—1965年世界社会科学重大进展的研究,定量问题或法学占全部重大进展的三分之二。实证研究方法已经成为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人口学的主流研究方法,甚至开始运用于一些人文学科中,如历史学,实证研究、量化研究已经成为人文社会科学普遍的趋势。
最后,利用实证研究拓展法学研究的边界和深度。社会科学研究越来越精细化,再要构建宏大的理论框架、传统宏大叙事的研究往往难度很大,实证研究则擅长从一些法律细节入手开展研究,在未来反而更可能拓展法律研究的边界和法学研究的深度。当然,虽然实证研究有着广阔的前景,被越来越多法律学者所认可,但是在进行法学实证研究时,一定要注意定量分析与定性研究相结合,两者不可偏废。定性分析是基础,决定了实证研究的方向、论题和价值;定性分析则决定实证研究的深度、结论的正确性以及论证的程度。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作者:胡昌明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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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zonghexinwen/2021/0318/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