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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外国制裁法草案提交审议,法学专家:将充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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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我国还面临更好运用法治方式应对单边主义、保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对《环球时报》记者表示,在日益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我国还面临更好运用法治方式应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促进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等课题。“以前讲国内的涉外领域,通常是指经贸和外事。但现实中,个别国家经常以国家安全名义对别国企业进行打压,仅靠经济方面的法律是不好应对的。”莫纪宏认为,面对新发展阶段我国实行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要求,需要将涉外领域进一步拓展到国家安全、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
戚凯也表示,美国的很多法律法规均含有“长臂管辖”的内容,相关“武器库”规模庞大,一旦有需要的时候,可以随时调用合适的“武器”。“为应对‘长臂管辖'的挑战,中国也需要建设自己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充实自己的‘工具箱'”,戚凯介绍称,此前欧盟就曾针对美国的制裁通过《欧盟阻断法》。
公开资料显示,欧盟于1996年通过第2271/96号条例,这也被称为《欧盟阻断法》,该法针对美国对古巴、伊朗等采取的次级制裁,明确列举了若干美国域外适用立法,要求欧盟自然人和法人不得遵守列明立法以及据之做出的任何决定、判决或裁决,以此阻断和抵消美国制裁措施对欧盟自然人和法人的适用效果。
2018年6月,俄罗斯通过《关于影响(反制)美国和其他国家不友好行为的措施的法律》,旨在保护俄罗斯的利益、安全、主权、领土完整以及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免受美国等国不友好举动的侵害。反制措施的形式包括终止或暂停与不友好国家或机构的国际合作,禁止或限制与不友好国家或机构进行产品和原料进出口贸易,禁止或限制受这些国家管辖或控制的机构参与俄政府采购项目和国有资产私有化项目等。
一些国际法学者提出,虽然中国商务部公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但该办法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行政规章并非民事诉讼中的裁判依据,其约束效力仍存在探讨空间。因此,我国有必要参照国际先例进行更详细的反制裁立法。
“既然一些国家声称一句本国法律对中国发起所谓‘制裁',那么我们的反制裁措施也需要师出有名,有法可依”,戚凯也向《环球时报》记者强调,我国的反外国制裁法并非要滥用权力,而是试图对一些西方国家形成威慑作用,让他们不敢轻举妄动。归根结底,此类冲突还是需要在以相互尊重为基础的国际规则框架中解决。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zonghexinwen/2021/0610/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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