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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重拳出击背后 法学企三维度共议互联网

来源:法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1-1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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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场监管重拳出击背后 法、学、企三维度共议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钱玉娟正当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苏宁四大电商平台紧锣密鼓准备着各自“双十一”晚会之际

市场监管重拳出击背后   法、学、企三维度共议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指南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钱玉娟  正当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苏宁四大电商平台紧锣密鼓准备着各自“双十一”晚会之际,11月10日上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一份指南,犹如向平台经济的大浪中投了一颗深水炸弹,瞬间将互联网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出现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垄断行为和问题,一一直击出来。

经济观察网记者看到,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不仅对平台企业进行了定位,更对垄断协议及涉及垄断的相关行为进行了明晰定义,并细化了相应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

不过,这份指南既然是征求意见稿,记者也特别对话了来自法律界、学界及企业界这三大层面的多位人士,从不同视角来深入观察下这份反垄断指南出台后的影响及可能的意义。

律所:整改刻不容缓,但效果仍需期待

“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因突破经营地域限制、时间限制、消费环境限制,很容易产生垄断的冲动。”来自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朱逸聪说到,互联网经济孕育的就是一种“一家独大,赢家通吃”的商业模式,像比较常见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行为,“还包括从金融角度来讲,像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等带来的模式冲击”,他认为这些模式都促使了《反垄断法》以及反垄断指南等法律、规条的出台。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我国的互联网经济相对比较发达,但朱逸聪也指出,“其中的垄断现象随着该经济领域的发展愈发显得面目狰狞,整改已经是刻不容缓。”

从立法技术上而言,他认为反垄断指南对行业的契合度以及了解达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主要得益于很多主流的平台经营者参与到了该份指南的立法调研中,进而让立法机关吸取了相关的知识。”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认为,“指南跟以往法规有很大不同”,尤其是直接点名“平台经济”和“反垄断”这两个关键点,其中在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已经非常明确指向了阿里、京东、美团、字节跳动等互联网企业。”他认为,11月6日27家企业参与的监管层指导会,而后续出台的指南与之配合下,跟过往就存在很大差异。

从内容方面来看,朱逸聪指出,指南进一步界定了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谈及指南中的执法手段以及处罚措施的创新和设计,他分析指出,主要集中表现在“对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包括剥离有形资产,剥离知识产权、技术、数据等无形资产或者剥离相关权益。

“此次反垄断指南对垄断行为描述的是非常具体的。”朱逸聪对立法并无建议,就相关细则如最终执法过程中,能达到该反垄断指南中所描述的执法能力以及识别能力,“已经是非常了不起了。”

但在接受经济观察网记者采访时,他并未避讳谈及,该指南的出台并不会变更审查、执法机构,而“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效果历来并不显著”。

在朱逸聪看来,此次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之所以备受关注,在于“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对老百姓而言体验更为明显,垄断力度比以往更大。”不过,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效果,他觉得依然有待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落实,暂无法评价或期待后续的执法效果。

朱逸聪认为,指南中除了附加限制条件,对于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终止排他性协议、修改平台规则或算法等措施,“比《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有气无力的罚款来得有意义,就看执法机构是否能够用足、用好相关手段。”

监管层在双11大促期间发布指南,董毅智认为,“针对性可能更强,是给平台‘警示’,不得做出‘过格’事情,更不可任意妄为。”当然,监管层也在考虑社会的公平公正,最终目的是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学界:“反垄断是手段,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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