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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数字时代应当强化刑事类案检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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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另外一方面,如果要从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说理能力当中去发现法律适用的难题,那么我们同时也要关注一些罕见案例。这些罕见判决当中有能够改变裁判规
另外一方面,如果要从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说理能力当中去发现法律适用的难题,那么我们同时也要关注一些罕见案例。这些罕见判决当中有能够改变裁判规则的情形。就是有些案子我们以前可能一直都这样判,但是,以前那样判的思路有可能有疑问,现在突然出现一个判决,改变了原来的裁判规则。那么这样的一个判决如果它讲理很充分,言之成理,虽然跟原来的先例不一样,但是这样的判决也要尊重。罕见的案件改变裁判规则之后,学者对其要尊重、研究,法官检察官要遵从。所以,在大数据时代必须关注海量的数据,从中可以发现司法规律,寻找社会治理的契机,但是,小样本的罕见判决也很重要,它可能构建新的裁判规则,甚至带来法学知识发展的增量。
第二,在大数据应用当中必须全面收集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数据,要克服这一类案件数据过少带来的局限。实践中法官判无罪很难,检察官作不起诉也比较困难,有的案件确实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维稳的压力、地方保护带来的一些现实考虑都使司法上作无罪处理很困难,所以我们看到的大量案件都是有罪判决。无罪的判决在近几年“两高”的报告里经过统计大概万分之五左右,这是非常低的一个比例。
有些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作不起诉的案件,在最高法的裁判文书网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文书里都可能查不到。那么,作无罪处理的数据少,会给人一个感觉: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或者待处理的行为很可能都应该作有罪处理。这使得办案人员有时候要找一个无罪判决来和自己手上的待处理案件相对照很困难,律师的无罪辩护也很难。比如说对于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怎么处理在民事上存在争议,但是刑事上基本上都作有罪处理。偶尔有一些无罪判决,但这些无罪判决并未出现在公开的网络中,进不了大数据的系统。所以,确实要下大力气去关注无罪判决数据库的建设问题。
最后,需要从现在起重新形成关于量刑的大数据。在以往的刑事司法数据里,关于量刑的数据体现出来的案件处理结论都是量刑畸重或至少是偏重的,因为最近几十年来开展了一些打击刑事犯罪的专项活动或系列活动,使得量刑活动总体上“高位运行”,所以,如果要对以前的类案数据加以运用,在量刑这个问题上就要特别慎重。特别是在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以后,很多案子都应该处理得比以往更轻,适用轻刑、宣告缓刑的案件应该大幅度增加。所以,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法官在实际量刑的时候,如果想参照“先例”或类案的话,判刑过重这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必须将认罪认罚从宽的因素加进去考虑。
总之,数字时代的刑事司法享受了大数据带来的各种便利,类案检索是大势所趋。但是,也应该对数据提供的“有限知识”保持反思的能力,对类案当然要关注,要尽可能去检索和比对,但是又不能绝对依赖于类案,尤其是绝对不能迷信关于量刑的类案,要带着反思和挑剔的眼光审视类案,尽快寻找到类案检索的着力点,强化这方面的工作。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本文是作者于2021年5月9日在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南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的《中国法治实施报告(2021)》发布会暨“数字时代的法治实施”专题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内容,此次发表略有修改)
(检察日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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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zonghexinwen/2021/0518/7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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