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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取证策略与证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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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是 电子数据载体来源的真实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均
其次,对电子数据本体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验证了存储介质的真实性之后,需要进一步审查电子数据本体的真实性。和审查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真实性方法相同,电子数据本体的真实性审查主要也是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来源的原始性和同一性,二是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没有被更改或者删减。通过审查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中记录的电子数据的来源和收集过程,核实电子数据是否从原始存储介质中提取,以及收集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及相关技术规范,如因不便封存等原因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侦查机关采用“在线提取”的方式固定电子数据时,是否对电子数据收集过程进行同步录像,以及是否采用其他保障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手段,以确保电子数据来源的原始性和同一性。通过审查移交电子数据的清单、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等方式,确保电子数据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持同一性、完整性。
第三,对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是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核心问题,主要审查的是电子数据所包含的和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是否真实,能否与案件中其他证据所包含的信息相互印证,从而准确证明案件事实。通过审查在案言词证据能否与电子数据相互印证、电子数据能否与实物证据相互印证、不同的电子数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等,核实电子数据所包含的案件信息能否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证实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诈骗的具体行为主要反映在通讯联络上,诈骗的犯罪结果主要反映在资金往来上,从而分别形成通讯类和资金类两类电子数据,诈骗犯罪事实的认定也主要围绕该两类证据进行。“检例第67号”中的电子数据主要包括犯罪集团使用的网络电话拨打记录、被害人转款记录等,检察机关通过印证证明规则确认了上述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之后,在通过电子数据建立被害人与诈骗犯罪集团关联性的基础上,确立了通信类电子数据、资金类电子数据与在案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其他证据之间严格的印证关系,从而准确认定了犯罪事实以及具体诈骗金额,也得到了法院判决的认可。
电子数据无污损鉴定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断增多,当前侦查机关主要通过委托调查、联合侦查等方式对该类犯罪进行打击。通过司法协助等方式获取境外存储介质,被请求国按照条约及请求事项依据本国法取得涉案设备后,需要经过相关审批再移交我国,在设备被外方起获后移交我国之前,存储于其中的电子数据是否有被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直接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因此,对于其中的电子数据首先需要进行无污损鉴定,在证实数据没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之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无污损鉴定的起始基准时间,“检例第67号”已经予以明确,即起获设备的时间,如被请求国在相关说明中没有记载该时间,则需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侦查机关出具说明予以补正。(作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谢莉)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zonghexinwen/2022/0209/1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