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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成龙判牍的内容及其文献价值论略(4)

来源:法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7-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本县审得钱归氏与月中桂茶食店店伙孙小弟互扭一案,一谓早已付价,一谓尚未收到,各执一说,未能相降;询诸旁人,亦多异词。本县细核双方情节,查

本县审得钱归氏与月中桂茶食店店伙孙小弟互扭一案,一谓早已付价,一谓尚未收到,各执一说,未能相降;询诸旁人,亦多异词。本县细核双方情节,查核情节,双方似均无误。而此三百文,必由钱归氏缴上,放在柜上,而他人乘人多事忙、双方不及觉察,遂施其胠箧探囊之好身手,而窃取之耳。故在钱归氏则确已缴出,而在孙小弟则确未收进。

本县今为尔等判:使钱归氏再出三百文,则钱归氏未免太冤;使月中桂认收三百文,则月中桂亦必以人人效尤为虑,而不肯受屈。本县现察在此店中购物者,计有三百人以上,何不人人为鲁仲连,出而一解此纷乎?每名一文,一鼓而三百之数可足。在出钱者,不过以一文之微,当必无甚吝惜;而双方争端,自可平息。为计之善,莫善於此。平讼听狱,本县之职;排难解纷,亦贤者之责也。此判。

此则判牍写钱氏因在月中桂糕点铺买月饼忙乱中起纠纷。作者使用了《庄子》“胠箧”(行窃)、“鲁仲连”行义解除纠纷等典故,语言优美,令人解颐。于成龙判决(旁观者)“每名一文,一鼓而三百之数可足”,这种判决因没有确切的律例可以参考,也难以断明事实。于成龙采取人之常情常理的标准来处理纠纷,情、理、法兼顾,具有以情理断案的思想倾向。

3.《于成龙判牍》反映了社会发展与经济、文化、道德人情状况,具有一定的史学价值。

如《索债被殴之妙批》、《欠债诬陷之妙判》、《钱债纠葛之妙判》,记述了明清易代之际的社会、经济发展及其带来的民间经济纠纷;《两姓械斗之妙判》,反映了民间聚族械斗的风气与官方的态度;《争夺嗣产之妙批》,表现了大家族嫡庶子男财产“均分”的律例导向;《重惩淫尼之妙判》、《争夺妇女之妙判》、《惩办娼妓之妙判》、《调戏寡妇之妙批》,反映了清代官方对社会风气的纠正,以及伦理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大量存在的婚姻家庭领域的案件,如婚姻纠纷、夫妇不协、代饰新郎、控媳忤逆、以良作妾、请求再醮、控告悍媳、控妇凶悍等,既可能是现实生活的写照,更可能是历史发展的真实断面,具有其独特的史学价值。

此外,《于成龙判牍》还反映了清初社会变化与各类人际关系,具有其社会学价值。《于成龙判牍》涉及到婚恋家庭纠纷、田债经济纠纷、作奸犯科、贼盗、胥吏犯案、聚赌牟利、土豪缠讼等多方面社会生活内容,有助于人们考察清初的社会变化与人际关系。管中窥豹,该判牍提供了封建时代社会生活的多个侧面。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qikandaodu/2021/0708/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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