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法学汇】“检例第97号”告诉你——是水上交通(3)

来源:法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8-2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界分两罪 应重实质特征而非形式特征 “检例第97号”的启示在于:界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不能仅仅根据形式上的同质性作出判断,必须联系

界分两罪

应重实质特征而非形式特征

“检例第97号”的启示在于:界分重大责任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不能仅仅根据形式上的同质性作出判断,必须联系两罪的构成特征加以实质性界定。对于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从事生产、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情形,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更要注意行为人有没有违反有关生产、作业的特殊性规定。后者在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时,往往起着主导作用。同样,在理解《解释》的相关规定时,也不能一味地根据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来判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甄别造成重大事故背后的注意义务的内容,以及违反注意义务与造成重大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弄清注意义务是否包括特定领域的特殊性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定性体现规范的实质要求与立法本意。

厘清因果关系

准确定位适用罪名

“确定实践中的实质因果关系链条,不能仅仅局限于表面的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因为偶然因果关系导致的结果而忽视必然因果关系带来的影响。”

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意义不仅仅在于对于相似案例的对照参考作用,更重要的是帮助检察机关提高办案质效,使其转化为检察机关办案的辩证的思维模式。在指导性案例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7号”)办理中,检察官不仅运用因果关系准确判断罪名,还充分体现了检察主导责任,即在审前阶段把证据意识以及相应证据标准传递给侦查机关;庭审中有效构建举证、示证体系;审判后判决不当时,积极发挥抗诉职能。

实践中,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看似容易区分,只要区分行为人侵害的法益即可,但现实中对于在公共交通领域从事营运活动的交通运输组织来说,航道、公路既是公共交通领域,也是其生产经营场所,“交通运输法规”同时属于交通运输组织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一些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表面上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质上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存在一因多果的现象。

“检例第97号”案例就包含了公共交通领域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一些共性特点:一是涉案人员的多样性。既有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又有投资人、实际控制人等,还可能涉及相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违法多样性。行为人既有未取得经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规章制度、不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必要设施、长时间违规作业等行为,也存在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如无证驾驶、超载等情况。因此,在公共交通领域的重大交通事故中如何准确区分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如何认定因果关系与行为性质

如何有效收集、运用证据准确指控上述犯罪,解决司法实践难题,“检例第97号”案例中的具体办案路径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很好指引,具体体现以下两点:

一是厘清因果关系准确适用罪名。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两者均为公共安全犯罪,有效厘清因果关系有利于实践中解决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问题。首先应该确定实践中的实质因果关系链条,不能仅仅局限于表面的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因为偶然因果关系导致的结果而忽视必然因果关系带来的影响。如果行为人违反了安全管理法规,不具有安全经营资质是危害结果造成的决定性因素,由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运营的细则,所以导致经营具有安全隐患,由此已经对法益造成了现实上的危险,在行为人未对危险进行排除的情况下,之前造成的安全隐患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实质因果关系。而后的驾驶不当等行为虽然对危害结果的产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实际上由此对案件进行定性是片段的因果链条。

在“检例第97号”指导性案例中,夏某某等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使其生产运营长期处于危险状态中,并未对危险状态进行排除,从而合乎规律地产生了危害结果,其与危害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和实质的因果关系。案发当天,夏某某、刘某某进行超载运输、无证驾驶,只是一个偶然的因果关系和直接因果关系。夏某某等人为事故船舶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危害结果的产生在因果链条上负有主要责任,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审前阶段,检察官从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入手,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联营过程中股东的职责和责任、渡船行业标准、联营体过往违法行为等证据,完善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因果链条。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zonghexinwen/2021/0823/802.html



上一篇:咖啡也有新喝法学渣自创“摩斯奇诺”,卡布奇
下一篇:法学博士被“双开”:知法犯法毁人生

法学杂志投稿 | 法学杂志编辑部| 法学杂志版面费 | 法学杂志论文发表 | 法学杂志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法学杂志》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