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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检例第97号”告诉你——是水上交通(4)

来源:法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8-2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二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以及职责不同,客观全面准确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对其行为进行定性,从而更好地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要对行为人行为主要违反

二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以及职责不同,客观全面准确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对其行为进行定性,从而更好地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要对行为人行为主要违反的是安全管理法规还是交通安全法规予以考量裁定。若行为人身份为主要投资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其行为主要违反了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生产经营处于危险状态并且未对危险状态进行有效的排除,应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若行为人的职责既是投资人又是驾驶人员,其行为既违反了交通法规又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为了更加全面地评价行为人的行为,其行为在大的范围内重合,应当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仅为驾驶人员,其主要违反的是交通法规,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在“检例第97号”案例中,投资人与主要管理人员夏某某等人对事故船舶具有安全管理职责,其行为长时间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使生产经营处于危险状态,且夏某某、刘某某兼具驾驶人员身份,根据行为人行为以及职责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相关负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未能认真履职,也应当厘清其因果关系进行相关刑事责任的追责,本案中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被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本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各行为人的行为和职责还不十分明确,检察官通过引导侦查把证据标准传递给侦查机关,补充行为人投资、分工方面的证据,最终明确了此次事故中各行为人的行为和职责。

全面引导取证

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检例第97号”案例中,在捕后引导侦查方面,在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的基础上,检察官有效排除无效证据以及通过提出详细的继续取证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搜集证据,从而提高案件处理的针对性,为更好地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以及罪名的准确适用,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同时,检察官在庭审中有效构建的举证、示证体系,客观、有力地指控犯罪,且在法院判决后,依然注重检察监督,不仅有利于后续程序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

在办理“检例第97号”案例审查逮捕阶段时,在案证据仅能证明事故经过及后果,而证明联营体的组建、经营管理及是否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证据尚未到位。于是,检察官在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提出详细的继续取证提纲,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清四艘平板拖船的投资、经营管理情况及联营协议各方是否制定并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在案件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该案若定性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刘某某不是事故船舶股东,应宣判无罪;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夏某某不是肇事驾驶员,也没有指使或强令违章驾驶行为,应宣判无罪。对此,检察官出示事故调查报告、其他股东等证人证言、经营管理情况等证据,指出刘某某既是联营船舶的股东,又接受联营组织安排与夏某某一起负责经营管理事故船只;夏某某、刘某某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实施了非法运输、违规夜间航行、违规超载、无证驾驶或放任无证驾驶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两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遂改变定性以交通肇事罪认定罪名。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有误,遂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依法提出抗诉。本案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是联营船舶非法营运,长期危险作业所导致,行为人同时违反了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和交通运输法规,由于联营船舶运输活动具有营运性质,是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是交通运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认定罪名更为准确,更能全面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二审法院改变一审罪名认定,支持检察机关抗诉意见。

(作者为湖南省安化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钟伟)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樊锦悦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zonghexinwen/2021/0823/8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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