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一、来稿必须是作者独立取得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成果,来稿的文字复制比(相似度或重复率)必须低于用稿标准,引用部分文字的要在参考文献中注明;署名和作者单位无误,未曾以任何形式用任何文种在国内外公开发表过;未一稿多投。 二、来稿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之外,不侵犯任何版权或损害第三方的任何其他权利。如果20天后未收到本刊的录用通知,可自行处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来稿经审阅通过,编辑部会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您,您应在收到通知7天内提交修改稿。作者享有引用和复制该文的权利及著作权法的其它权利。 四、一般来说,4500字(电脑WORD统计,图表另计)以下的文章,不能说清问题,很难保证学术质量,本刊恕不受理。 五、论文格式及要素:标题、作者、工作单位全称(院系处室)、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遵从国家标准:GB\T7714-2005,点击查看参考文献格式示例)、作者简介(100字内)、联系方式(通信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 六、处理流程:(1) 通过电子邮件将稿件发到我刊唯一投稿信箱(2)我刊初审周期为2-3个工作日,请在投稿3天后查看您的邮箱,收阅我们的审稿回复或用稿通知;若30天内没有收到我们的回复,稿件可自行处理。(3)按用稿通知上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稿件将进入出版程序。(4) 杂志出刊后,我们会按照您提供的地址免费奉寄样刊。 七、凡向文教资料杂志社投稿者均被视为接受如下声明:(1)稿件必须是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属原创作品(包括翻译),杜绝抄袭行为,严禁学术腐败现象,严格学术不端检测,如发现系抄袭作品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本人承担,本刊不承担任何民事连带责任。(2)本刊发表的所有文章,除另有说明外,只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刊观点。由此引发的任何纠纷和争议本刊不受任何牵连。(3)本刊拥有自主编辑权,但仅限于不违背作者原意的技术性调整。如必须进行重大改动的,编辑部有义务告知作者,或由作者授权编辑修改,或提出意见由作者自己修改。(4)作品在《文教资料》发表后,作者同意其电子版同时发布在文教资料杂志社官方网上。(5)作者同意将其拥有的对其论文的汇编权、翻译权、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发行权等权利在世界范围内无限期转让给《文教资料》杂志社。本刊在与国内外文献数据库或检索系统进行交流合作时,不再征询作者意见,并且不再支付稿酬。 九、特别欢迎用电子文档投稿,或邮寄编辑部,勿邮寄私人,以免延误稿件处理时间。

语用学与法学哲学视角评介(2)

来源:法学杂志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5-03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Vittorio Villa在第五篇论文“深层解释性分歧和法律解释理论”(Deep interpretive disagreements and theor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中讨论了深层法律解释分歧(deep interpreti

Vittorio Villa在第五篇论文“深层解释性分歧和法律解释理论”(Deep interpretive disagreements and theor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中讨论了深层法律解释分歧(deep interpretive disagreements)产生的原因。作者认为,深层法律解释分歧是指法官在法律解释中产生的深层分歧,主要产生于有关人身权利的法律案件中。深层法律解释分歧具有真实性、无误性和不可解决性。真实性指在法律解释中法官之间出现的解释分歧是真实存在的;无误性指法律解释是法官根据不同的先例得出对相同事实的不同评判结果,这种解释性分歧不是由于观点错误而产生的;不可解决性指法官所持的观点有合理的理论支撑,因而无法做出定性判断。之后作者引用了两个经典案例论证了上述观点,总结提出语境是解释此种分歧产生原因的有力证据,同时也将相对主义的观点融入其中,即不同法官在判定具有争议的案例时,会根据具体语境及自身经验选择与当前案件性质最相似的先例作为评判依据,从而对争议焦点做出合理解释。

由Genoveva Marti和Lorena Ramirez-Ludena合著的第六篇论文“深层解释性分歧和指称论”(Legal disagreements and theories of reference)从不同的视角对解释性分歧进行了分析。基于Dworkin的法律分歧概念,作者提出了有关语义解释的两个问题:1)哪些语义理论可以解释法律分歧的产生?2)这种解释方法的依据是什么?对此,作者引用指称研究的两种方法——指称描写主义(descriptivism)和新指称论(new theory of reference),并讨论了它们在法律解释中的适用性。前者认为描述信息与指称对象之间是规约性的对应关系,只要描述正确就能够实现指称。然而,根据新指称论,即使说话者提供的指称信息不完整或有误,也可以实现成功指称,因为描述信息和指称对象之间不是真正的对应关系,二者的关系是通过约定俗成间接建立的。换言之,描写主义认为描述信息对实现正确指称具有重要意义,而新指称论认为描述信息只是实现成功指称的手段之一。本文作者更偏向于新指称论,并以该理论对法律分歧进行了分析,例证了该理论的适用性。

Alessandro Capone在第七篇论文“语用学在建构理性立法者中的作用”(The role of pragmatics in (re)constructing the rational law-maker)中主要分析了以下两个问题:1)什么是理性立法者?2)语用学理论(主要指语境观)在建构理性立法者中起什么作用?首先,作者以Dascal和Wroblewski的“理性立法者”概念为依据,指出理性是法律解释的先决条件。如果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有利于改善人类生活且符合公众利益,那么立法者被认为是理性的。立法者不仅要拟定明确的法律条文,避免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而且要考虑法律条文对各种未知情形的适用性,因此法律文本的模糊性又是不可规避的。简言之,语境作为立法的重要参照,在法律解释中也必然发挥重要作用。文章最后指出,语境观是“理性立法者”这一概念得以成立的根本,将文本主义与语境观相结合的语用方法才是建构理性立法者的最有效的手段。

Ross Charnock在第八篇论文“法律实证主义、语用意义和道义”(Legal positivism and the pragmatics of meaning and morality)中主要探讨了两个问题,即“法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怎样的?”。法律实证主义认为这两个问题是互相独立的,法律独立于语境而存在,因此其定义是明确的。然而语境主义者(contextualist)认为法律是不确定的,是依赖于语境而存在的,并且将这种不确定性视为普遍现象。他们主张从语用学视角来理解和分析法律语言中词义的不确定性。针对法律语言中的不确定性,特殊主义(particularism)主张,在法律解释中,法官不仅要根据不同的语境做出选择,还要遵循不同的伦理和道德标准。作者认为,法律解释应当结合语境主义的语义观与特殊主义的道义观。因此,“法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怎样的”这两个问题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Claudia Bianchi在第九篇论文“你说了什么?合作性交际与策略性交际” (What did you “legally” say? Cooperative and strategic interactions)中对Andrei Marmor的理论提出了质疑。Andrei Marmor认为法律解释是一种策略性甚至是冲突性的交际,它不遵守日常会话原则。作者认为,格莱斯理论除了强调合作性,也包含策略性,因为该理论提出的减少交际双方的努力及提高交际效率的观点都属于策略性交际。作者指出,一方面,合作性交际和策略性交际属于交际的两个方面,应该弱化二者的区别;另一方面,合作性交际和策略性交际遵循不同的会话原则,因而需要采取不同的解释策略。作者基于关联理论提出了幼稚乐观(naive optimism)、谨慎乐观(cautious optimism)和复杂理解(sophisticated understanding)三种解释策略,并通过案例分析论证了这些策略在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性。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qikandaodu/2021/0503/696.html



上一篇: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现状和措施研究
下一篇:蒙语授课法学教学改革之我见

法学杂志投稿 | 法学杂志编辑部| 法学杂志版面费 | 法学杂志论文发表 | 法学杂志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法学杂志》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