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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双师型建设的逻辑基础与路径选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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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反观就业率,即便考虑到法学专业有着执业门槛较高、择业周期较长以及就业率统计周期较短等因素,自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法学连年位次靠后,被亮
反观就业率,即便考虑到法学专业有着执业门槛较高、择业周期较长以及就业率统计周期较短等因素,自近几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法学连年位次靠后,被亮红灯。相关研究报告也显示出,用人单位对于新入职的法学专业毕业生职业能力、技能等方面满意度较低。
(二) 现阶段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1、法教义学主导的教学方法的不足
目前法教义学依然是高校科研与教学的主要方法,就其特定的立场和方法而言,法教义学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律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3]。批评的观点认为,法教义学的中国化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原本的立场和方法,这一方面表现为对立法中心主义的法律解释学的沿袭,因此难以摆脱概念法学的积习,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不以本国司法裁判为法律教义,缺少实定法的司法维度,仍然主要依赖于对国外法学理论的“法学继受”。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都无法体现对法律职业的重视,培养的是大众化法律人才,法学专业因缺乏社会实践性而成为晦涩难懂的文字学科[4]。
2、理论灌输主导下思维方式的片面性
传统的讲授法多局限于知识传授、理论讲解、法条注释[5],以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作为基本的思维工具。三段论预设了法律的明确性和意义的固定性,并且有大量的法律文本、法律规范予以支撑,但实践中法律的不周延性、模糊性、法律漏洞等都在挑战三段论思维的前提;同时,三段论结合单纯概念法学的方法,容易简单把法律当成了不经过发现、解释、论证、论辩以及修辞加工就可以运用的规范[6]。而实践中的法律却总是在不断解释与论证中获得其意义和有效的实施,美国法官与学者卡多佐就曾指出,“当概念被视为真实存在的并以全然无视后果的方式被发展到其逻辑的极限时”,概念就不再是仆人而是暴君了[7]。
法律职业活动都是指向具体的案件事实引出的个别法律问题,这种法律问题有可能边界清晰地被涵摄于特定的法律规则之下,更多的时候其边界可能是不清晰的。法律适用中存在多种情形的竞合问题,也有可能本案事实正处于概念的模糊之处,需要进一步借助理论与经验对法律做出具体的解释。这是一个法律规范面对当前的生活现实“具体化”的过程,在这过程当中需要在规范及与该规范有关的事实之间进行“眼光的往返流转”[8]。基于以上的特点,法学研究与法律职业活动正运用不同的思维方式,以及对新技术运用采用不同的态度,向不同的方向发展。法学研究方法仍多立足于本国与国外文献,进行法教义学上的解释与演绎。法律职业领域尤其是律师行业,则出现了众多的大数据平台,信息汇聚的重点在类型化案件的法律依据与司法观点,并以此进行归纳与预测。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与目前快速发展的法律职业领域广泛使用的综合性信息工具相比,可能会很快失掉效率上的比较优势。当前高校对互联网的应对多是形式上的,比如利用多媒体教室、丰富学生听课的方式等,在内容层面的回应仍然不足,法学教育表现出了保守性[9]。法律实践所表现出的不同于法学教育的思维方式以及具体做法,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放大,尤其是我国大量的高校自本科阶段即开启法学专业教育,学生并未经过通识教育获得对于社会生活实质的普遍理解与价值判断的稳定形成,学生法学专业毕业进入法律职业领域所普遍反映出相应的法律适用能力的欠缺或许能够反映出教学中的此种不足。
3、含混的教学目标与多变的教学方法的冲突
从目前的研究来看,重点法学院校教师学者并未将关注点放在就业率上,这可能是因为重点院校的毕业生不愁就业,但是这仍然无法掩盖就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问题。法学教学改革的过程,也多是形式上的教学方法的变化,教育系统对于改革推进并不是积极拥抱,有时恰是被较低的就业率倒逼形成的改革压力。这种现状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多年的法学教育的发展使教师和学生都习惯了讲授的方式,变化可能会导致不适应与相应的心理排斥,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目标设定不清,法学教师专注于专业知识但并未形成对教学目标的清晰认识,此外,还有可能是教师们还没能掌握适应职业化教学目标的教学方法。
三 法学“双师型”教学队伍建设的路径
(一) 转变理念,接受 “双师型”做法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qikandaodu/2021/0722/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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