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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双师型建设的逻辑基础与路径选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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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法修订过程中,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工作人员能否兼职从事律师执业一时成为热点和广受争议的话题。反对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的观点集中在法学教授
律师法修订过程中,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工作人员能否兼职从事律师执业一时成为热点和广受争议的话题。反对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的观点集中在法学教授兼职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可能影响师德进而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会造成律师市场的不公平,存在利益冲突等[10]。有人认为,纯粹的法学教授在课堂上给学生传授、传播的知识与做兼职律师的法学教授传播的知识是不一样的,心态也不一样。当然对此也有支持者,学者许身键认为,允许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有利于他们将兼职经验和经历反馈到教学和科研中。顾永忠教授认为,如果学校对教师教学研究工作严格管理,兼职律师影响教学和科研的问题是完全可以解决的[11]。
不可否认,对法学教师兼职律师的疑虑有其合理性,但其中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法律实务工作有着相当的自由度,这与教学工作时间与地点的确定性恰能形成互补。法学教师固然应当以本职的教学工作为重,实务反哺教学和科研才是发展”双师”的根本目的。以道德风险作为反对“双师型”的理由,并没有把握该问题的实质。为了克服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与道德风险,务实的评价体系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如可以将学生的满意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可以运用一些观摩与跟踪的方法观察改革于教学效果的作用,可以在考核指标中为“双师型”的教师设定于学生实践能力相对应的标准,也可以定期为“双师型”教师设定相应的科研指标等。
法学专业的课时量与法律知识量不成比例,决定了高校法学教育应着重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而非仅仅通过有限的授课向学生传达更多的理论知识。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曾作过若干校友毕业后的民调,均一致认为学习英美法对他们日后在社会工作上很有帮助,千万不能在课程中取消或更改[12]。学生自主学习一方面决定于学习的能力与方法,另一方面取决于学生是否有着强烈的求知欲与学习动机。研究发现,对专业有着更加清楚认识的学生,能够产生更强的专业认同,进而产生更强的学习动机,促使学生全身心投入法学知识的学习,有计划地设定具体目标并最终达成的目标。“双师型”教师恰是在理论讲授外帮助学生发现对本专业全面认识的一面镜子,可能成为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重要因素。
(二) 基于专业特点与社会需求的“双师型”建设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高等教育以来,经过40余年的发展,形成了较完整的学科体系与较稳定的教学方法传承,目前国内有六百余所高校在进行法学本科教育,一百余所高校在进行法学研究生教育。在高校扩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专业的发展有广阔的前景。法学教育应当基于这种背景,摸清法学专业人才发展的规律,以设定合理的目标并形成科学的教学方法。学生的课堂学习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外显活动就是学生主体参与和交互合作,而最具价值的内隐课堂活动则是学生对知识的意义建构,在教学中应当关注问题、情境和内容的具体分析与处理,为学生提供各种操控、解释和验证的机会[13]。应用法学课程有着很强的理论性,同时也有极强的实践性,法律规范需要以为其所调整的生活领域为依据得到理解和精确化,要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必须兼顾两方面的性质,这一特点使得应用法学课程的教学高度依赖于理论与现实生活经验的对照。在这一过程中,学习者对事物意义的理解总是与其已有的经验相结合,需要借助于贮存在长时记忆中的事件和信息加工策略[14]。这也许意味着法律的稳定性并不来源于对其数量可观的学理解释,而是来自于经年累月的重复适用,因为裁量权必须受到自己先前行为的约束。当然,法律得到解释与其同等适用同样重要,前者保证法律的灵活与效率,后者保证法律的稳定与公平。
“双师型”未必是解决法学教育中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但它至少为目前法学教育毕业生不能满足于社会需求、方法不能适应目标等现实困境提供一个有益的思路。在“双师型”建设的背景下,应当突出法学教育实践性的一面,应当在本科生就业这一现实基础上,划清研究型与实务型人才不同教学目标的界限。
(三) 充分利用“双师型”的特点实现相应目标
“双师型”教师与纯做理论研究的教师相比较,优势是有着实务方面的具体经验,劣势则可能因人而异,如确有教师忙于实务而忽略了对于理论的深入研究,但也可能实务恰好启发了这一部分教师结合具体法律问题对理论展开了更深入的挖掘,故在教学中“双师型”教师应当充分发挥实务经验方面的优势,补充纯粹理论教学可能产生的不足。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qikandaodu/2021/0722/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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