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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双师型建设的逻辑基础与路径选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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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首先,“双师型”教师应当优先承担操作性强的应用法学科目。虽然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边界模糊,但法律学习及法科学生的职业规划仍有着理论研究与
首先,“双师型”教师应当优先承担操作性强的应用法学科目。虽然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边界模糊,但法律学习及法科学生的职业规划仍有着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的不同方向,应用法学仍是本科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体现了法学体系的微观层面。近年来我国各部门法学的理论研究成果丰硕,并产生了一批代表性学者,但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层次来看,部门法学终究应当落实到学生的法律适用能力上,而检验学生法律适用能力最好的方式就是以具体的案件事实考察其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近年来的司法考试改革也基本上体现了这一趋势,考生绝非仅凭死记硬背便能顺利通过该考试,专业的法学教育和法律素养的形成愈发成为必不可少的条件。随着时间推移,更可能的结果是“双师型”教师以实践能力与具体问题的解决见长,而理论研究型教师以知识体系与基本理念的把握见长,两者应当在教学中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学术自由应以对学生的成长形成正向的反馈为目标,因此,在法学教学资源的分配中应当形成两种师资合理配置、优势互补的格局。
其次,在教学方法的选用上,可以采取专题性的案例式教学,案例式教学的好处是能让学生更加主动地参与到学习的过程中,并可以采用讨论的方式,这意味着案例式教学可以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这一点更加适合多元文化背景的课堂。“双师型”教学离不开具体的生活经验,以笔者所在的新疆南疆地区为例,民族学生约占法学招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强,纯国语讲授的方式对于民族学生而言压力较大,而通过让学生参与案例讨论,任务驱动的方式却能够更多地调动民族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形成正向的反馈,并且在讨论中可以发现不同民族的学生会运用到不同的文化背景,表现出对不同案件事实的不同接受程度与认识,以及思维方式上的差异。相比较而言,“双师型”教师对于当地的社会生活(尤其是法律实施情况)有更直接的接触,其所经办的案件很多都是可以引入课堂的素材,可以视“双师型”教师为法律文本与法治现实的桥梁,令其运用经验的优势引导学生树立问题意识和规则意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再次,课堂应当以方法的传授为主,以具体知识的讲授为辅。这一做法也符合案例教学法的特征,法律实践的过程绝非理论上“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般简单,其运用到的知识是综合性的,其思考的方式是问题导向的,并且往往针对具体的问题,得出结论的逻辑方法常是归纳的。这些思考问题的方式与解决问题的方法绝不是通过语言的输出即能习得,而是需要为学生创造出运用这些方法的环境,这一过程离不开经验的作用。应用法学教学过程应当帮助学生习得归纳推理的方法,让学生在自行对案例的探索中发现共同的法律规则与稳定的法律理念,问题导向与案例教学的方法在初始阶段可能在效率上不及理论讲授的方法,但是在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与自主学习能力的构建方面,将会产生长远的影响,这一点尤其契合法学这种需要终生学习的专业。
四 结论
“双师型”理念适用于我国法学教育的队伍建设以及教学改革,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目前,重点法学院校的部分优秀教师在外兼职并取得良好社会声誉与教学效果,但是很多设有法学院或者法律系的高校,却并没有给与“双师型”建设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法学教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双师型”建设,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证“双师型”建设符合预期目标,促使这一做法在提升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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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qikandaodu/2021/0722/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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