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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办案指引:消费模式创新还是新型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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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新型网络传销案件,辩方的常见辩护观点是涉案公司系合法成立的企业,与其他网络公司一样,依法合规经营,司法机关对新生网络事物应持宽容态度
对于新型网络传销案件,辩方的常见辩护观点是涉案公司系合法成立的企业,与其他网络公司一样,依法合规经营,司法机关对新生网络事物应持宽容态度。对此,检察官在证据运用过程中,除了强调涉及入门费、设层级、拉人头等传销基本特征的证据,还应围绕企业资金投入、人员组成、资金来源去向、网站功能等方面的证据揭示传销网站的经营特征与其他合法经营网站的区别。本案中,公诉人专门就上述内容进行了举证、质证,证实宝乔公司的资源配置不适于发展电子商务,被告人的目的实际也不在于发展电子商务,有效运用证据,回应、驳斥了辩方观点,并且也顺理成章地在“公诉意见”中得出以下结论,即金乔网所有人财物的安排及主要活动都是围绕如何引诱群众缴纳入门费,而自己从中牟利。
(三)全面揭示行为人犯罪的行为特征和实质危害。刑事违法性只是犯罪的外在特征,检察官需要进一步揭示行为的内涵实质,不能局限于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简单适用,单纯地向人民群众表明某个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就该如何处理,而是要更深刻地揭示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告诉人民群众行为人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触犯了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又有哪些危害性。
在本案中,被告人辩解公司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法成立,公司的经营方式实现了消费者、商家、平台的共赢,属于消费模式的创新。对此,检察官除了说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的法律特征,还进一步就金乔网的利润来源、资金去向进行有针对性地讯问、举证,揭示出其经营模式属于“庞氏骗局”,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骗取财物的本质特征。在讯问中,被告人承认公司的主要收入是保证金、10%消费款,支出主要是返利、推荐奖和运营费用。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了银行明细、财务资料,证实公司收入来源于保证金、消费款,支出为推荐奖金、消费返利和运营费用。由于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必然会有崩盘的风险,届时传销人员的资金投入将血本无归。换言之,传销活动不具有可持续性,崩盘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而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这个过程中借此瓜分下线投入的资金,牟取利益。
通过讯问及举证,公诉人揭示了宝乔公司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没有创造任何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不会产生利益,本质上是用后加入人员的财物支付给先加入者,被告人不过借此发展下线谋取利益,实际上是上级瓜分下线的圈钱游戏,彻底揭露其所谓的创新不过是骗取财物的幌子。(作者为浙江省丽水市检察院邹利伟)
(检察日报)
文章来源:《法学杂志》 网址: http://www.fxzzzzs.cn/zonghexinwen/2021/0712/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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